福鼎新闻网讯(游晨枫)在诸多的民间借贷中,用借条代替正式借款合同属常见的借贷凭证。一旦双方发生纠纷,借条也便成为借贷事实的关键证据,绝对不得私自涂改。近日,市法院便因原告私自涂改借条而开出罚单,罚款金额10000元。
2012年1月,吴某向林某借款60000元并出具借款借据一张,双方约定借款月利率为2.8%,但未约定还款期限。借款后,吴某分别于2012年3、2013年1月分别偿还借款20000元及10000元,余下30000元借款的利息付至2016年11月10日止。2017年7月,在多次催讨未果后林某便诉至市法院。
经庭审质证,市法院认为林某提供的证据之一《借款借据》原件中关于月利率的约定“2.8%”存在明显的涂改痕迹,与其立案时提供的复印件上的 “1.8%”明显不符,且其在庭审中自认原件上的月利率被其擅自涂改过,故该院认定《借款借据》中所记载的月利率为1.8%,而林某请求按月利率2.0%计付利息的诉讼该院便不予支持。
最终,法院判决被告吴某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林某借款30000元及利息。林某本人也因私自涂改借条,伪造重要证据,妨碍法院审理案件,而被依法罚款10000元。
“在借贷关系中,诚信二字对于双方都具有重要的意义。债权人亦不可以妄造事实,否则轻则妨碍诉讼,重则触刑……”承办法官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