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鼎新闻网讯(林姗姗 叶丽宁)近年来,随着城市化进程步伐加快,越来越多的群众搬入了小区。不少小区业主与开发商、物业公司之间纠纷频发,其中,部分业主因公共区域权益被侵犯起诉开发商、物业公司的案例层出不穷。近日,市法院就审结了一起物业服务合同纠纷案件,17名铂金华城小区业主要求变更物业公司在小区的公有部分设障、限制通行的物业管理行为,最终因起诉主体不适格,被裁定驳回起诉。
法院审查认为,物业服务公司于小区2个入口处设障的行为,对小区内的机动车的通行确有实质性的阻却作用,其作出的通行设限的管理行为符合物业服务合同内容。根据物权法、物业管理条例等规定,物业管理的有关事项需由业主大会提出意见。变更物业公司在小区的公有部分设障、限制通行的物业管理行为属于业主共同决定的重大事项,而业主共同决定的重大事项需要专有部分占建筑总面积三分之二以上且占总人数三分之二以上的业主同意。但铂金华城小区现有业主316户主,仅有原告等17人就限制通行情况提出异议,与316户相差甚远,故其主张被告立即停止侵害、排除妨碍,移除堵在铂金华城小区2个入口处的障碍物的诉讼请求,起诉主体不适格,裁定驳回原告起诉。
原告不服裁定,上诉至宁德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维持原裁定。
此案例中小区业主的遭遇不是个案,一旦在新交房或未成立业主大会的小区,少数业主要为公共区域维权,都存在这个“主体”难题。我国物权法第76条对业主共同决定的事项做了明确规定。法官建议,当小区入住人数满足业主大会成立条件时,应尽快成立。对于未成立业主大会或成立业主大会的条件不足时,小区业主行使小区管理等事项,小区现有的全体业主可以以集体讨论或书面征求意见的形式,实名签署意见后再予以施行,从而切实维护全体业主的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