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鼎新闻网讯(通讯员 韩林)近日,市法院审结一起为催讨借款,而非法剥夺他人人身自由并实施殴打的案件,依法以非法拘禁罪分别判处被告人李某聪、李某强、张某泉、张某思、魏某照有期徒刑六到九个月不等,并对李某聪、李某强、张某泉宣告缓刑。
2016年3月2日18时许,被告人李某聪与被告人张某思、魏某照、李某强、张某泉等人吃饭期间,为向被害人魏某岸催讨尚欠的借款,遂向被告人张某思提出帮忙召集人员至被害人魏某岸住处索债,随后张某思安排魏某照、李某强、张某泉陪同李某聪前往。当日20时30分许,李某聪、魏某照、李某强、张某泉等人至魏某岸位于山前街道的住处楼下,与魏某岸及借款保证人郑某宽商谈还款事宜,后强行将二人带至该住处,轮流看管并禁止二人离开,逼迫魏某岸还款。至同月4日凌晨1时许,魏某岸、郑某宽被市公安局解救。期间,李某聪踢打郑某宽,并用塑料椅砸伤郑某宽,致其胸部、腰部挫伤淤紫、压痛;张某思二次至该处协助看管被害人魏某岸、郑某宽与安排人员饮食。经鉴定,被害人郑某宽的伤情属轻微伤。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李某聪、张某思、魏某照、李某强、张某泉共同非法剥夺他人人身自由并实施殴打行为,致一人轻微伤,其行为均已构成非法拘禁罪。结合各被告人的犯罪事实、悔罪表现与量刑情节等,故依法作出上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