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福鼎法院审结一起因争吵为泄愤而破坏正在通气的燃气设备,危害公共安全的案件,依法以破坏易燃易爆设备罪,判处被告人王某某有期徒刑二年。
经审理查明:2016年1月18日上午,被告人王某某在位于福鼎市山前街道的自家门前路段,因认为福鼎市安然燃气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安然公司)铺设的燃气管道具有安全隐患而心生不满,并与该公司工作人员发生争论。随后,被告人王某某使用锄头挖出燃气管道,用螺丝刀、八角锤将正在通气的燃气管道凿出一个小洞,导致天然气泄漏。经安然公司采用便携式可燃气体溶度检测仪检测,泄漏浓度为100%,结果显示高报警。次日凌晨2时许,安然公司抢修完毕。
案发后,被告人王某某明知他人报案而在现场等待,无抗拒抓捕行为,到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经温州天正司法鉴定所精神鉴定,被告人王某某案发期间患酒精所致精神障碍,在作案过程中对自身行为的实质性辨认能力及控制能力削弱,具有限定刑事责任能力。
法院认为,被告人王某某破坏正在通气的燃气设备,危害公共安全,尚未造成严重后果,其行为已构成破坏易燃易爆设备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被告人王某某犯罪时系尚未完全丧失辨认或控制自己行为能力的精神病人,应负刑事责任,但可从轻或减轻处罚;案发后能自动投案并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属自首,亦可从轻或减轻处罚。结合被告人王某某的犯罪情节、悔罪表现,决定对其减轻处罚。遂作出如上判决。(通讯员:福鼎法院 韩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