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鼎新闻网讯(郭益芳)5月26日,为赶在农历端午节前对群众进行普法教育,避免群众误食河豚鱼,福鼎法院党组书记、院长王锦熙对陈某某、郭某某销售河豚鱼一案进行宣判,并邀请人大代表、市场监管部门工作人员等40余人旁听庭审。
经审理查明,被告人陈某某、郭某某系夫妻,二人共同租赁福鼎市桐城街道流美综合市场某摊位经营水产品。2016年1月某日晚,被告人陈某某明知工商部门禁止河鲀(俗称河豚鱼)作为食品在市场中进行销售,仍从他处购进河鲀二条,次日9时许,被告人陈某某经与被害人陈某询议价后,由被告人郭某某打包收取钱款,共同将二条未经宰杀的黄鳍东方鲀以共计人民币35元的价格出售给陈某。当日中午,被害人陈某食用了该黄鳍东方鲀的内脏后,出现全身麻痹、呕吐等中毒症状,被送至福鼎市医院进行河豚鱼中毒专项治疗14天。经医院诊断为河豚鱼中毒、中毒性休克、中枢性呼吸骤停、中毒性肝损害等。经鉴定,该二条黄鳍东方鲀内脏的河豚毒素为57mg/kg(其中检出限为0.05mg/kg),为检出限量的1140倍。
结合该案的犯罪事实、情节、悔罪表现等,该院王锦熙院长对依法以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罪,分别判处被告人陈某某犯有期徒刑八个月、被告人郭某某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军并处罚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