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鼎新闻网讯(陈裕云)近日,市法院审结一起惯犯盗窃案件,依法以盗窃罪判处被告人刘某寿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
据悉,被告人刘某寿曾5次因犯盗窃罪分别入狱,2016年12月刚刑满释放,但随后不久便“重操旧业”。
经审理查明,2017年1月某日14时许,被告人刘某寿携带作案工具螺丝刀及棉织手套,从市区搭乘出租车至山前街道兰某村,在该村内连续潜入7户村民的住宅,搜翻储物柜、撬挖保险柜,意图盗取财物,后被村民发现并抓获。另查明,被告人刘某寿还曾因盗窃于2010年12月被宁德市劳动教养管理委员会决定劳动教养一年六个月。
法院认为,被告人刘某寿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入户实施盗窃,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结合其犯罪事实、情节、悔罪表现,法院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被告人刘某寿屡屡因盗窃被判罚,出狱后仍恶习不改,依法应受到法律制裁。现实中,还有很多“刘某寿们”,屡次入狱仍恶习难改。针对此类人员,在刑罚执行完毕后,相应的帮教措施和制度是否能够一并跟进,让其适应狱外的社会生活,不再犯罪,更好的服务社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