生活中与他人发生小摩擦时,有些人会选择忍让,最终“大事化小,小事化了”,有些人却“无事生非,小事化大”。
近日,福鼎法院审结一起寻衅滋事案,依法以寻衅滋事罪判处被告人吴某辉有期徒刑一年四个月
2016年5月3日,被告人吴某辉经吴某财等人召集预谋至福鼎市山前社区寻人报复,他们分别乘坐1号、2号两部小车一同前往山前社区虾姑桥。途中,同车人员分发鸭舌帽和口罩给吴某辉,在其所坐的副驾驶座上还放置一把黑色斧头。到达虾姑桥后,1号小车上包括吴某财在内的6人先行下车持刀追砍被害人潘某某、黄某某,在黄某某坐上潘某某驾驶的现代小车后,仍持刀朝小车玻璃砍去。随后,吴某辉亦头戴鸭舌帽和口罩、手持斧头从2号小车下车,下车走了几步后见吴某财等人已砍完人准备上车,便重新上车,并乘车离开现场。
经鉴定,被害人潘某某、黄某某均属轻伤二级,被害人的现代小车损坏价格为人民币11811元。
同年5月13日,被告人吴某辉与王某达(已判决)等人酒后到福鼎市某足浴店内消费时,无故挑衅并先后殴打服务员张某、李某某,王某达见状亦上前参与殴打李某某。之后,足浴店工作人员秦某某上前询问情况,吴某辉将其勒住脖子殴打,店内另一工作人员洪某某见状欲劝架时,亦被吴某辉殴打。经鉴定,被害人李某某、洪某某、秦某某身体多处挫伤瘀肿,伤情均属轻微伤。
当天凌晨4时30分许,被告人吴某辉与王某达在案发现场被福鼎市公安局抓获。案发后,王某达通过其家属赔偿被害人经济损失,取得被害人谅解。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吴某辉无视国家法纪和社会公德,无事生非,结伙在公共场所随意殴打他人,情节恶劣,其行为已构成寻衅滋事罪。故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通讯员:福鼎法院 章小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