许多摩托车驾驶员法律意识单薄,误认为“醉驾入刑”是对汽车而言,与摩托车无关,导致摩托车酒后肇事案件多发。近日,福鼎法院审结两起危险驾驶案件。
2016年7月,被告人马某某醉酒驾驶二轮摩托车,搭载胡某某从福鼎市管阳镇西阳村出发往福鼎市区方向行驶,途径京福线处路段时,与对向由杨某驾驶的小型轿车发生碰撞,造成马某某受伤以及两车损坏。经鉴定,案发时被告人马某某的血液中乙醇含量为107.85mg/100ml。
2016年9月,被告人陈某某酒后无证驾驶无牌二轮摩托车从福鼎市第六中学往五里牌方向行驶,行经太姥大道路段时,碰撞前方由被害人谢某某驾驶的搭载着汪某某的二轮电动车,致二车翻倒,被害人谢某某右肩部、右季肋骨、右小腿等多处受伤,经鉴定,谢某某的伤情属轻微伤。经抽取陈某某血样并经司法鉴定,案发时被其血液中酒精浓度为199.50㎎/100ml。
法院认为,被告人马某某和陈某某违反道路交通安全管理法规,醉酒驾驶机动车,行为均已构成危险驾驶罪,分别判处拘役一个月和拘役二个月,并处罚金。
法官提醒,驾驶员们不要再报有侥幸心理了,醉驾摩托车一样要受罚。根据《机动车驾驶证申领和使用规定》(公安部令第123号)中的内容规定可知,摩托车属于国家规定的机动车,对于醉驾摩托车行为的处罚,同样适用《道路交通安全法》的相关规定,如果醉驾摩托车行为触犯了《刑法》第133条,还有可能按交通肇事罪处理。
(通讯员:福鼎法院 杨珍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