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未登记结婚的情况下,同居恋人生下了自己的爱情结晶,分手后,女方诉至法院请求抚养孩子。近日,福鼎法院白琳法庭审结一起同居关系子女抚养纠纷案。
陈红(化名)与兰雄(化名)均系95后,二人相识不久便同居生活,后陈红怀孕,由于未达法定婚龄,二人决定先将孩子生下再商议结婚之事。2016年,孩子出生,因二人太过年轻,无法承担起家庭、父母的责任,再加上孩子身体情况欠佳,二人更是常因琐事而争吵,矛盾激增。陈红遂将兰雄诉至法院,要求解除同居关系并抚养孩子。案件审理过程中,承办法官积极主动做双方的思想工作,深入了解并充分考虑孩子的现实情况及双方目前的收入及各自家庭情况,最终,法庭向这对95后父母多次进行思想教育,促使双方达成调解,双方同意孩子由陈红抚养,兰雄每月支付子女抚养费500元。
通讯员:福鼎法院 赵学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