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不忍,酿大祸”,日前,福鼎某建筑工地发生了一起重大的伤人事件,造成了两人重伤一人轻微伤的后果,而行凶者也因犯故意伤害罪,被福鼎法院依法判处有期徒刑五年,锒铛入狱。
经法院审理查明,2014年4月的一天,被害人水泥工人曾某波在福鼎市某建筑工地上因塔吊使用问题与工地木工工头何某斌等人发生冲突,后同为木工组工人的被告人付某志、同案犯付某才(已判决)及付某碧(在逃)等人持石块、木块、羊角锤等物追打被害人曾某波等人。期间,被害人曾某波捡起一把砌砖刀砍向头戴安全帽的被告人付某志,后被害人曾某波、曾某军、伍某林等人被殴打受伤。
经鉴定,被害人曾某波头部受伤,损伤属重伤二级,九级伤残;被害人曾某军左眼球受伤,损伤属重伤二级,五级伤残;被害人伍某林损伤属轻微伤。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付某志无视他人身体健康,结伙持械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二人重伤,一人轻微伤,其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罪。但被害人对本案矛盾激化负有一定责任,可酌情从轻处罚。被告人付某志犯罪情节较重且无悔罪表现,不符合缓刑条件。故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纵观整个案件,祸事竟只是由于小小的“塔吊使用问题”未协调好而起的,本可以好言协商求得解决的问题,却因一时口角冲突而演变成伤人惨案,两方都落得个凄惨境地,最终一方受伤,一方入狱。法官提醒,遇事莫冲动,“忍一时风平浪静,退一步海阔天空”,莫为逞一时之勇,伤害他人生命健康,这样既会陷自己于不利之地,又会让家人痛苦悲伤。
(通讯员:福鼎法院 陈宁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