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福鼎法院审结一起问题少年盗窃案,以盗窃罪判处被告人王甲罚金人民币4000元。
经审理查明,2016年4月,被告人王甲与同案人李乙(未满十六周岁不追究刑事责任)在福鼎市桐城街道路边亭附近一网吧上网时,见被害人张丙停放网吧对面的一辆白色电动车(经鉴定价值3135元)钥匙未拔走,李乙遂提议盗走该车,被告人王甲表示同意。之后,由李乙驾驶被盗车辆,被告人王甲驾驶自己的黑色摩托车尾随李乙至一车库内,二人将被盗车辆车牌拆卸并藏匿于该处。案发后,被盗车辆已被追回并发还给被害人张丙。
在案件审理过程中,承办法官了解王甲系在校生,因父母长期在外工作,对其缺乏管教,其于十六周岁前因结交不良朋友进行盗窃曾被行政处罚(不予执行)。该案案发后,因王甲平常在校表现欠佳,学校对其进行劝退。王甲及其父母向法官多次忏悔,表示要认真悔过,重新做人,强烈希望法院给其一次机会能够继续上学。综合考虑王甲的犯罪年龄、情节、悔罪表现,为了不影响王甲学业,法院遂做出单处罚金4000元的判决。判决生效后,承办法官多次走访教育局、学校等部门,为王甲联系就读学校,现王甲已在福州某职业技术学院继续就读,校各方面表现良好,其本人亦表示好好读书,回报社会。
(通讯员:福鼎法院 魏凌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