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今,公交车已成为家家户户出行的便捷交通工具。公交车载客量大,一辆车能搭载几十个乘客,上下班高峰期,车内往往十分拥挤。也正是因为这样,给了许多不法分子可趁之机。俗话说,吃一堑长一智,被告人林某曾因故意伤害罪、盗窃罪获刑,但他却屡教不改,在公交车上盗取他人财物。近日,福鼎法院依法以盗窃罪判处其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1000元。
2016年5月,在福鼎市区一辆公交车内,被告人林某趁被害人不注意之机,使用其随身携带的双肩包遮挡,伸手窃取钟某右后裤袋内的现金时,被钟某当场发现。被盗现金掉落在车内地上,林某当场狡辩现金是自己掉出来的不关自己的事。被害人钟某一边抓住林某的右手,一边低头去捡钱。林某试图逃跑,但被车上群众制服,作案工具双肩包被赶至的公安民警查扣。
法院认为,被告人林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公共交通工具上扒窃他人财物,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被告人林某曾因故意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在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内再犯本案罪行,系累犯,应从重处罚。被告人林某已经着手实施犯罪,由于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得逞,系未遂,可比照既遂犯从轻处罚;其能当庭自愿认罪,可酌情从轻处罚。据此,法院依法作出如上判决。
法官提醒,君子爱财,取之有道。金钱的获取方式必须合法,否则必将因自己的一时贪念而受到法律的制裁。
(通讯员:福鼎法院 陈辉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