明知酒店从事卖淫活动,贪图小利仍为其打工。日前,福鼎一酒店三名员工因犯协助组织卖淫罪获刑并被处罚金。
被告人江某梅、罗某容和周某双是福鼎市贯岭镇一酒店的员工,2016年3月至5月间,三人明知酒店招募组织多名女子以单次550元的价格从事卖淫活动,依然受雇为其工作。酒店对三人进行编号管理、提供统一食宿、统一结算嫖资并按约定的抽成比例支付三人分成收入,其中:被告人江某梅以每月3500元报酬受雇在该酒店二楼吧台收取嫖资,通过支付宝转账等方式将嫖资上交管理人员,共获取非法所得人民币2800元;被告人罗某容以每月3500元报酬受雇在该酒店内负责安排卖淫女供嫖客挑选、登记卖淫女上钟情况、打扫卫生;被告人周某双以每月4000元报酬受雇在该酒店一楼看门望风,便于嫖客安全进出。
5月7日晚,福鼎市公安局民警依法对该酒店进行检查,当场抓获三人。经法院依法审理,法院依法以协助组织卖淫罪判处被告人江某梅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八个月并处罚金20000元,判处被告人罗某容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二个月并处罚金15000元,判处被告人周某双有期徒刑九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10000元。
目前,组织卖淫相关人员在逃。
法官提醒,协助组织卖淫罪,是指协助他人组织妇女包括男性卖淫,即为他人实施组织卖淫的犯罪活动提供方便、创造条件、排除障碍的行为,该案中江某梅、罗某容和周某双分别作为该酒店的管账人、协调人、望风人,都在一定程度上对组织卖淫者的行为起到帮助作用,应予以立案追诉。
(通讯员:福鼎法院 杨珍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