看到“贿赂”这样的字眼,很多人都会认为与“官”相关。但是受贿罪并非只针对国家公职人员,公司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之便收取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也是受贿行为。近日,福鼎法院依法以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分别判处被告人刘某强、黄某阳有期徒刑一年八个月、一年六个月,扣押在案的违法所得由扣押机关予以没收,上缴国库。
经审理查明,被告人刘某强和被告人黄某阳,俩人五次受贿总金额高达615351元。2013年12月,被告人刘某强、黄某阳受甲集团公司指派,参与筹建福鼎甲公司,并于2014年2月分别受聘担任福鼎甲公司副总经理、工程部副经理。2013年12月至2014年5月间,被告人刘某强授意由黄某阳承担工程具体建设项目发包的谈判工作,并商定将取得的回扣款由双方均分;二被告人作为福鼎甲公司代表,利用二人对公司项目负有谈判、监督、管理、申报项目等职责,在与乙公司谈判租地合同、与张某星谈判福鼎甲公司11-13号地块土石方开挖及回填项目合同、与张某柱谈判租地合同及临时设施场地围墙工程承包合同期间,共同非法收受上述项目的回款扣共计615351元,其中被告人刘某强分得294396元,被告人黄某阳分得320955元。
法院认为,被告人刘某强、黄某阳身为公司、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在经济往来中,利用职务便利,违反国家规定,共同收受各种名义回扣归个人所有,共计615351元,数额较大,其行为均已构成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结合二被告人的犯罪情节、悔罪表现,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法官提醒,“礼尚往来”来往的是“情”,可若假借“礼尚往来”之名为自己谋取不良之“利”,最终可能让自己身陷囹圄,
君子爱财取之有道。
(通讯员:福鼎法院 章小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