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人认为只有盗窃他人财物,才会构成盗窃罪,实际上,盗窃自己的车也可能构成刑事犯罪。近日,福鼎法院审结一起盗窃案,依法以盗窃罪判处被告人潘某实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0元。
经审理查明,2016年3月17日,被告人潘某实将其所有的轿车(价值59048元)质押给被害人黄某某并获得借款人民币15000元。同年4月22日凌晨,被告人潘某实在未清偿借款的情况下,利用备用钥匙将被害人黄某某停放在宁德市万达华城地下车库的轿车盗走,并于同日再次将该车质押给林某某用以借款20000元。4月23日,被告人潘某实经公安人员电话传唤后主动到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5月18日,被告人潘某实赔偿被害人黄某某借款等各项经济损失共计16000元,并取得谅解。
法院认为,被告人潘某实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取秘密手段窃取他人合法占有的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依据其犯罪事实、悔罪表现等,法院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法官提醒,也许有人会认为潘某实盗取自己的车,其行为顶多构成民事违约,为何会构成刑事犯罪呢?实际上,刑法规定的盗窃对象是“公私财物”,既可以理解为公私所有的财物,也可以理解为公私占有的财物。该案中,潘某实是自愿将轿车质押并交付给黄某某的,而黄某某享有该轿车的质权后,就依法享有该轿车的占有权。被告人潘某实偷偷将汽车盗走的行为已经侵犯了李某某的财产权利,就依法构成盗窃罪。
(通讯员:福鼎法院 陈辉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