俗话说“大事化小,小事化了。”但有些人把火花演出了一场“火灾”。近日,福鼎法院审理了一起因交通事故引发的故意伤害案,依法以故意伤害罪分别判处被告人谢某某、许某伟、张某某有期徒刑七个月到十一个月不等。
2015年8月23日,被告人许某伟乘坐由被告人张某某驾驶的摩托车,途径山前街道某食品店门口,碰撞被害人许某某驾驶的轿车,导致两名被告摔倒在地,双方继而发生争执。期间,被害人许某某电话召集苏某某,被告人许某伟电话召集郑某某,后被告人张某某离开现场。不久,郑某某与被告人谢某某等人到达现场,被告人许某伟随即先后与被害人许某某、苏某某进行打斗,在打斗过程中苏某某将许某伟刺伤而逃离现场。后被告人谢某某,许某伟等人追赶苏某某未果,返回现场与之后赶至的被告人张某某共同对被害人许某某进行殴打。其中被告人谢某某用拳重击、用脚猛踹许某某,被告人许某伟进行劝解。经鉴定,被害人许某某伤情为轻伤二级。
法院认为,被告人谢某某、许某伟、张某某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一人轻伤,其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根据犯罪事实、情节及悔罪表现等因素,福鼎法院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通讯员 福鼎法院:杨珍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