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福鼎法院审结一起倒卖土地使用权案,依法以倒卖土地使用权罪分别判处被告人郑某玲犯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三年三个月,判处被告人林某美有期徒刑二年八个月,缓刑三年。
2000年4月间,刘某清向桐城街道村民私下购买1667平方米山坡地建设小学校舍。2001年1月,福鼎市建设委员会经规划,批准该地块为小学教育用地。2004年2月间,被告人郑某玲、林某美与同案人吴某龄(已判决)为创建民办某中学,共同出资人民币490000元向刘某清购买上述地块、校舍及附属设施,后又共同出资在原校舍基础上加盖第四层、重新浇灌水泥操场。2008年8月,由于在筹设过程中未规划实施校园建设及办学经费缺乏等原因,三人筹建的中学被福鼎市教育局终止办学,而他们在筹建过程中所用地属违法用地。2011年1月间,三人经商议后,在未经相关部门审批可许的情况下,擅自将某中学地块及地上建筑物以1980000元的价格转卖给他人用于集资建房,扣除三人投入的成本,被告人郑某玲、林某美与吴某龄等人从中获利1356000元,并予以均分。
法院认为,被告人郑某玲、林某美以牟利为目的,违反土地管理法规,伙同他人倒卖土地使用权,从中获利1356000元,属情节特别严重,其二人行为均已构成倒卖土地使用权罪。被告人郑某玲归案后能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属坦白,主动退缴全部违法所得,可酌情从轻处罚。被告人林某美案发后能自动投案并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属自首,主动退缴全部违法所得,可酌情从轻处罚。法院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通讯员 福鼎法院:章小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