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德网消息(记者 吴宁宁 通讯员 章振丰) 为谋取非法利益,假借出售地基之名骗财。近日,经福鼎市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法院以诈骗罪判处陈某惠有期徒刑十一年五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0万元。
据悉,2012年间,被告人陈某惠与陈某伍(另案处理)共同承包福鼎市点头镇某地块的土方填埋工程。其间,陈某伍得知点头镇人民政府对该地块按照“征十留一”(按征地满2.5亩留地基指标一溜)的标准,给被征地村民留地基指标。陈某伍和被告人陈某惠便对外谎称,福鼎市点头镇人民政府委托其开发该地块,其手上有“征十留一”的地基指标可以对外出售。同时,为取得购地人员的信任,陈某伍、陈某惠两人在陈某惠位于该地块附近的住所设立办公场所,并挂牌“福鼎市点头镇观洋村中湾自然村生产队”,私刻了“福鼎市点头镇观洋村中湾自然村”的印章,用于加盖《土地转让协议书》和《收款收据》。自2012年5月起,被告人陈某惠和陈某伍两人在没有地基指标的情况下,向购地人员谎称地基指标紧张、带领购地人员到该地块确认购地地基的位置等,骗取购地款。其间,当购地人员要求陈某惠和陈某伍交付地基时,两人编造地基位置未确定、土地手续未办理完整等事由欺骗购地人员。
从2013年开始,被骗的购地人员向陈某惠追要地基时,陈某惠以村里征地还未处理好,让他们继续再等等。后来当他们了解到根本不存在所谓的地基时,才得知系被骗。
自2012年5月至2014年2月间,被告人陈某惠和陈某伍两人以每溜地基人民币(下同)18万元至22万元不等的价格卖出地基31块,骗取被害人陈某贵、林某顺等31人购买地基定金款275.6万元。其中《土地转让协议书》上有陈某惠签名的22份,涉及地基定金款180万元。
据检察官介绍,诈骗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用虚构事实或者隐瞒真相的方法,骗取款额较大公私财物的行为。由于这种行为完全不使用暴力,而是在一派平静甚至“愉快”的气氛下进行,加之受害人一般防范意识较差,较易上当受骗。
根据刑法规定,诈骗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防骗策略
俗话说:“害人之心不可有,防人之心不可无。”检察官提醒,“防人”并不是要搞得人心惶惶,关键要有这种意识,对于任何人,尤其是陌生人,不可随意轻信和盲目随从,遇人遇事,应有清醒的认识,不要因为对方说了什么好话,许诺了什么好处就轻信、盲从,要懂得调查和思考,在此基础上作出正确的反应。
检察官分析,诈骗分子行骗过程可分为两个阶段:一是博得信任;二是骗取对方财物。对于行骗者和受害者来说,第一阶段都是最重要的,也是行骗者行为表现最为突出的阶段。虽然行骗手段多种多样,但只要我们树立反诈骗意识,克服内心一些不良心理,保持应有的清醒,做到“三思而后行,三查而后行”,在绝大多数情况下是可以避免上当受骗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