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德网消息(记者 吴宁宁 通讯员 叶洋) “我不认识这家公司,也没有和这家公司发生合同纠纷,为什么会有法院传票?”近日,收到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传票的林某某十分疑惑。
原来,林某某现任法人代表的公司于2011年12月从翁某某处转让而来。2010年5月,原公司董事长翁某某为方便在北京经营业务,另外刻了一枚公司印章使用。2011年公司转让给林某某后,翁某某既没销毁套刻的印章,也没把套刻印章移交给林某某,而是使用该印章多次在北京、河北、福建以该公司名义进行应诉、担保等活动,导致林某某公司被上述各地法院判决、裁定承担1000多万元的债务,公司声誉遭受严重损害。
于是,福鼎市检察院以涉嫌伪造公司印章罪对翁某某提起公诉,指控其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通过伪造证据骗取法院民事裁判占有他人财物。
日前,法院以伪造公司印章罪判处被告人翁某某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
【检察官说法】
此案的争议焦点在于伪造公司印章是否必须具备非法制作这一客观行为。检察官介绍,对刑法罪名、条文不能机械地停留在文面上的理解。伪造公司印章罪所侵犯的是公司正常活动的声誉,以及对社会公共管理秩序的侵犯,其本质在于改变了印章体现的实质内容。
《公安部印章管理办法》规定,印章停止使用后,应按照规定上缴、销毁。翁某某公司已转让,无权再使用公司印章,其本应销毁却继续使用,与无权而伪造印章表现无异;其隐瞒事实真相利用该印章进行应诉、担保等活动,造成林某某公司生产经营受到严重影响,严重侵犯社会管理秩序,应当受到刑法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