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德网消息(记者 吴宁宁 通讯员 阮彩铃) 今年3月,福鼎市一男子带着自制土铳上山狩猎时,被公安机关侦查人员抓获。警方并就此查出该自制土铳的卖家夏某某,也一并将其抓获。目前,夏某某已被福鼎市检察院依法提起公诉。
据了解,2011年,被告人夏某某从其妻姑丈兰某某处(已故)购得两支自制土铳,用于农闲时打猎。2014年年底,被告人夏某某将自己持有的其中一支自制土铳卖给江某某(另案处理)。2016年3月5日,江某某持该支土铳欲狩猎时,被福鼎市公安局侦查人员抓获,该土铳被查获。同年3月11日,被告人夏某某在其家中被抓获,侦查人员从其住所查获另一支自制土铳。经鉴定,以上两支土铳均以火药燃烧为动力,可认定为枪支。为此,夏某某已构成非法买卖枪支罪(一支)、非法持有枪支罪(一支),面临的将是三至十年的有期徒刑。
检察官提醒,土铳是以火药为动力发射铁弹丸的管形土造火器。这些土铳有人用来驱赶鸟类使农作物不被破坏,有人为了吃上野味用于狩猎,更有人认为这不违法还进行买卖,殊不知,以上这些行为都可能涉嫌犯罪。
法条小链接: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非法制造、买卖、运输枪支、弹药、爆炸物等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2010年)规定:非法买卖以火药为动力发射枪弹的非军用枪支一支以上……以非法买卖枪支定罪处罚(法定刑为三年至十年),五支为情节严重(十年以上)。非法持有以火药为动力发射枪弹的非军用枪支一支以上……以非法持有枪支定罪处罚(法定刑为三年以下),二支为情节严重(三年至七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