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福鼎法院审结一起过失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案件,依法以过失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判处林某某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
经审理查明,2015年12月初,被告人林某某为防止野猪破坏其农作物,私自从福鼎市沙埕镇某村村委楼前电箱牵引电线至该村一后山架设简易电网,在通往后山路中设置两道简易路障,在路口设置“前方有电、禁止通行”的警示标语。2015年12月8日晚间,被告人林某某与其朋友被害人卢某某在林某某家中饮酒,当晚22时许,被害人卢某某在被告人林某某酒醉后,不顾被告人林某某妻子的拦阻,上山察看是否有野猪被电时,因触碰被告人林某某架设的电网受伤倒地,经抢救无效于当日死亡。被害人卢某某死亡后,其父母及女儿向法院提起刑事附带民事诉讼。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林某某过失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致一人死亡,其行为已构成过失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被告人林某某到案后能如实供述罪行,属坦白,可从轻处罚;赔偿被害人家属部分经济损失,可酌情从轻处罚;该案中被害人对危害结果的发生负有一定责任,亦可酌情对被告人林某某从轻处罚。据此,法院依法作出上述判决。该案中,被害人卢某某对危害结果的产生存在过错,可减轻被告人林某某的民事赔偿责任,法院酌定双方责任承担比例为3:7,即由被告人林某某承担70%的赔偿份额。
非法架设的电网会对公共安全产生巨大的威胁,显然被告人林某某已经意识到了这种危险,设置了相关的防范措施,但是仍不能防止意外情况的发生。由于被告人林某某的行为,造成了其朋友卢某某的不幸遇害,双方的家庭都受到了巨大伤害,也使自己身陷囹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