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福鼎法院审结一起非法狩猎生态刑事案件,依法以非法狩猎罪分别判处被告人韦某云、韦某和有期徒刑一年四个月、一年二个月。
经审理查明:2015年3月至2015年12月9日期间,被告人韦某云、韦某和以牟利为目的,分别在柘荣县某山场、福鼎市管阳镇的三个山场放置铁夹,非法猎捕野猪、麂、华南兔、白面狸等野生动物。其中,2015年3月至12月间,被告人韦某云单独猎捕野猪、麂、野猪、华南兔、白面狸等野生动物共计40多只。同年11月至12月间,被告人韦某和单独猎捕野猪、山麂共计7只。同年10月间,两人合作猎捕野猪1只。
同年12月9日,被告人韦某云、韦某和在管阳镇某村的租住房内被当场抓获,现场查获野生动物死体(冰冻)16件和铁夹41个。12月17日,在被告人韦某云安置铁夹的管阳镇某山场查获疑似野生动物死体一只。经鉴定,被查获的16件野生动物冰冻死体,其中有小黄麂6只,花面狸1只,其余9件冰冻残缺死体同属于小黄麂类,在管阳镇某山场查获的一只野生动物死体是小黄麂,均属福建省一般保护性陆生野生动物。租房现场及狩猎山场等地查获扣押的猎捕工具铁夹属于禁用工具。
另查明,福建省野生动物禁猎期:繁殖种类的为每年的2月至8月;越冬的为每年的10月至翌年的4月。
被告人韦某云于2010年4月26日因犯非法持有枪支罪被广西壮族自治区鹿寨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2010年10月30日刑满释放。被告人韦某和于2014年5月13日因犯盗窃罪被广西壮族自治区鹿寨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同年7月22日刑满释放。
法院认为,被告人韦某云、韦某和以牟利为目的,违反狩猎法规,在禁猎期内,使用禁用的猎捕工具狩猎,破坏野生动物资源,情节严重,其二人的行为均已构成非法狩猎罪,公诉机关对其二人指控的罪名均成立。被告人韦某云、韦某和在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刑罚之罪,属累犯,应予以从重处罚。被告人韦某云、韦某和到案后能如实供认自己的犯罪事实,系坦白,可予以从轻处罚。故因此作出上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