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福鼎法院审结一起购买伪造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案,依法以购买伪造增值税专用发票罪判处被告人谢某福有期徒刑八个月,缓刑一年。
经审理查明,1997年11月间,被告人谢某福在其家中向潘某某、徐某某(均已判刑)二人购买伪造的上海版增值税专用发票一本(25份),二十余天后,被告人谢某福在福州付给二人20000元。1998年6月间,被告人从潘某某处购买伪造的福建版增值税专用发票32份,后付给潘某某6000元及西门子手机一部(折价1200元)。另查明,被告人案发后畏罪潜逃,于2011年10月7日向福鼎市公安局投案,并如实供述其犯罪事实。经社会调查评估,被告人谢某福符合社区矫正条件。
法院认为,被告人谢某福违反国家发票管理法规,购买伪造的增值税专用发票57份,其行为已构成购买伪造的增值税专用发票罪,公诉机关对该指控罪名成立。综合考虑被告人犯罪情节、悔罪表现,并结合社区评估意见,法院认为被告人谢某福符合缓刑适用条件,可依法宣告缓刑。据此,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通讯员:福鼎法院 韩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