老板聘请工人打工,支付劳动报酬理所应当;工人做工拿到工资,按劳所得天经地义。然而,总有那么一些老板,故意拖欠工人工资,甚至拒不支付劳动报酬,不但遭人诟病,而且触犯法律,到头来“赔了夫人又折兵”。近日,福鼎法院审结一起拒不支付劳动报酬案,依法以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判处被告人苏某生拘役三个月,缓刑四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0元。
经审理查明,2012年11月6日,被告人苏某生在福鼎市龙安开发区设立鞋面加工厂,先后雇佣被害人刘某飞、徐某妹等11人入厂务工,后该厂于2015年2月停业。自2014年6月起,被告人苏某生开始拖欠部分劳动报酬,截至2015年2月累计拖欠被害人劳动报酬人民币47240元。
法院认为:被告人苏某生以逃匿方法逃避支付劳动者的劳动报酬,数额较大,经政府有关部门责令支付扔拒不支付,其行为已构成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到案后,被告人苏某生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坦白,在提起公诉前支付劳动者报酬,赔偿被害人经济损失并取得部分被害人的谅解,亦可从轻处罚。法院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通讯员:福鼎法院 陈辉辉 、韩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