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用卡给市民的生活带来了诸多方便,但如今有些人总想投机取巧,利用信用卡套现、恶意透支等,妄想发家致富,最终触碰法律底线,惹上牢狱之灾。近日,福鼎法院审结两起信用卡诈骗案,依法以信用卡诈骗罪分别判处被告人张某兰、陈某微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缓刑二年与拘役五个月。
2011年7月13日,被告人张某兰向某银行申办一张信用卡。同年8月18日、19日,被告人张某兰持该信用卡透支套取现金人民币50000元用于偿还个人债务,后其无能力偿还到期的信用卡透支本金,经发卡银行多次催收后改变联系方式超过三个月拒不归还透支本金。案发后,被告人张某兰亲属于2015年4月3日已代为偿还全部透支本金人民币50000元及利息、滞纳金人民币9 491.75元。法院认为,被告人张某兰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利用所申领的信用卡进行恶意透支,数额较大,经发卡行多次催讨后超过三个月仍拒不归还,其行为已构成信用卡诈骗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结合被告人张雪兰的犯罪情节、悔罪表现并参考所在社区意见,依法判处被告人张某兰犯信用卡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缓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0元。
2014年2月,被告人陈某微在福鼎市桐山街道某小巷内拾到装有被害人刘某居民身份证及多张银行卡的男士手包,并将包内的居民身份证及银行卡占为己有。同月25日,被告人陈某微通过银行客服中心得知被害人刘某的手机号码,遂持刘的居民身份证前往电信营业厅将刘的电话卡补出,并先后使用该电话号码激活被害人刘某的两张信用卡。在2014年2月25日至同月28日间,被告人陈某微以持卡取现、用POS机刷卡套现及网络支付等方式分别消费被害人刘某的两张信用卡人民币11000元、人民币1000元。法院认为,被告人陈某微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冒用他人信用卡骗取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信用卡诈骗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根据其犯罪事实和悔罪表现,法院依法判处被告人陈某微拘役五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0元。
通讯员:福鼎法院 陈可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