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福鼎法院审结一起撤销缓刑案,裁定撤销该院对范某钟缓刑四年的执行部分,对其收监执行原判有期徒刑三年。
2012年9月,福鼎法院以故意伤害罪判处被告人范某钟有期徒刑三年、宣告缓刑四年,原判已发生法律效力并交付执行。寿宁县司法局于2016年5月书面建议该院撤销对范某钟的缓刑。
经审理查明:2015年7月19日,范某钟伙同他人在寿宁县鳌阳镇某村的一个宾馆内吸毒,被公安机关当场查获,经检测,范某钟的尿液在显示冰毒对应区内检测结果呈阳性,遂被处以行政拘留十日。同年9月7日至23日,范某钟未经准许擅自离开居住地,定位手机不开机造成定位失效、通信中断,未按规定时间报告、违反规定外出,被寿宁县司法局警告处分一次。2016年5月3日,范某钟伙同他人在寿宁县鳌阳镇某宾馆内吸毒,后被公安机关抓获,经检测,其尿液结果呈阳性,遂被处以行政拘留十三日。
法院认为,范某钟在缓刑考验期间,违反行政法规,吸食毒品二次,其行为符合《社区矫正实施办法》第二十五条第(五)项“其它违反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监督管理规定,情节严重”的规定,故依法作出上述裁定。
通讯员:许嘉、陈裕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