几个年轻小伙闲来无事,相约到溪边捞鱼,却发现临溪池塘鱼儿更有可图,便结伙实施多次盗窃。近日,福鼎法院审结一起盗窃案,依法各以盗窃罪判处被告人章某某、陈某某拘役三个月,缓刑四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3000元。
2016年1月10日至17日间,被告人章某某、陈某某先后五次至被害人张某某等人鱼塘盗窃淡水鳗鱼共计13条,并将其中2条用于食用,11条用于销赃得款265元。法院认为,被告人章某某、陈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多次窃取他人财物,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遂依法作出如上判决。
通讯员:福鼎法院 郭益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