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德网消息(记者 陈健 通讯员 林小玲 王其冬) 现实生活中,无论是机构还是个人,代人保管物品的事情时有发生,若保管物品出现毁损灭失,极易产生纠纷。近日,福鼎法院审结一起保管合同纠纷案件,依法判决被告林某全于判决生效之日起三日内赔偿原告林某库、邵某酒、林某场梭子蟹损失款人民币10000元,二审维持了一审的判决。
1000斤梭子蟹腐坏变质
据介绍,经法院审理查明,原告林某库、邵某酒、林某场于2012年间开始共同从事梭子蟹零售业务,被告林某全于2014年间开始设立冰库从事非食用冰出售业务,并于2015年3月24日,经政府市场监督管理部门登记注册。
2014年12月至2015年2月间,三原告多次将20多箱计1000斤的梭子蟹存放于被告经营的制冰厂(简称冰库)中。
2015年3月间,三原告到被告的保温库取货时,被告知其寄存的梭子蟹已全部腐坏变质。事后,三原告与被告多次协商赔偿事宜未果,遂诉至法院。
冰库老板赔偿10000元
法院审理后认为,三原告与被告虽未订立书面保管合同,但三原告经被告同意将共有的重1000斤的梭子蟹寄存于被告林某全所有的冰库内,双方即形成实际的保管合同关系。
法院认为,三原告作为经营海鲜零售业务多年人员,其本不应寄存于没有合法经营资质的被告冰库内。同时,三原告寄存时未能确定被告经营的冰库是否具有冷冻功能,还是保温功能,以及存放海鲜的最长保质期限等注意义务,待寄存物变质时才知道,存在过错。
据此法院认为,该案原、被告双方均存在过错,双方均应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斟酌双方的过错程度,法院酌定三原告应共同承担60%的过错责任,被告承担40%的过错责任。经鉴定,2014年12月间,梭子蟹市场批发单价为人民币20元/斤,2015年3月间,梭子蟹市场零售价为人民币25元/斤,法院应采用零售单价更能体现梭子蟹腐败变质对原告造成的实际损失,故1000斤的梭子蟹损失为25000元,被告承担40%的责任为1000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