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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偿保管他人物品,存在重大过失亦须担责

2016-06-13 18:03:54 来源:福鼎新闻网 作者:林小玲、王其冬 点击图片浏览下一页

在现实生活中,无论是机构还是个人,代人保管物品的事情时常发生,若保管物出现毁损灭失,极易产生纠纷。近日,福鼎法院审结一起保管合同纠纷案件,依法判决被告林某全于判决生效之日起三日内赔偿原告林某库、邵某酒、林某场梭子蟹损失款人民币10000元,二审维持了一审判决。Ca0福鼎新闻网|今日福鼎|福鼎新闻信息权威发布平台

经法院审理查明,原告林某库、邵某酒、林某场于2012年间开始共同从事梭子蟹零售业务,被告林某全于2014年间开始设立冰库从事非食用冰出售业务,并于2015年3月24日经政府市场监督管理部门登记注册。2014年12月间至2015年2月间,三原告多次将20多箱共计1000斤的梭子蟹存放于被告经营的制冰厂(简称冰库)中。2015年3月间,三原告到被告的保温库取货时,被告知其寄存的梭子蟹已全部腐坏变质。事后,三原告与被告多次协商赔偿事宜未果,遂诉至法院。Ca0福鼎新闻网|今日福鼎|福鼎新闻信息权威发布平台

法院认为,三原告与被告虽未订立书面的保管合同,但三原告经被告同意将共有的计重1000斤的梭子蟹寄存于被告林某全所有的冰库内,双方即形成实际的保管合同关系。该案中,原告未提供有偿保管合同的相关证据,同时也未提供被告经营的冰库对外曾开展有偿寄存保管海产品业务的证据,更没有提供当地有偿寄存提货时结算的交易习惯或交易惯例,因此可认定双方之间系无偿的保管合同关系。三原告作为经营海鲜零售业务多年的人员,其本不应寄存于没有合法经营资质的被告冰库内,存在过错。同时,三原告寄存时未能确定被告经营的冰库是否具有冷冻功能,还是保温功能,以及存放海鲜的最长保质期限等的注意义务,待寄存物变质时才知道,明显存在过错。被告平常寄存过他人海鲜,按一般人的判断标准,其应知道原告所寄存保管的是海产品,况且2015年2月21日,原告开箱拿走了几只梭子蟹时,被告也在场,作为经营制冰场所的业主,其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冰库是没有冷冻功能的,同时也该知道不能长时间存放海鲜,导致原告寄存海鲜变质其有重大过错。据此,对原告寄存的梭子蟹腐坏变质,原、被告双方均存在过错,尤其是被告未能妥善保管保管物,也不能提供证据证实其没有重大过失,故应承担相应赔偿责任。斟酌双方的过错程度,法院酌定三原告应共同承担60%的过错责任,被告承担40%的过错责任。经鉴定,2014年12月间梭子蟹市场批发单价为人民币20元/斤,2015年3月间梭子蟹市场零售价为人民币25元/斤,法院应采用零售单价更能体现梭子蟹腐败变质对原告造成的实际损失,故1000斤的梭子蟹损失为25000元,故被告承担40%的责任为于10000元。故法院依法作出上述判决。Ca0福鼎新闻网|今日福鼎|福鼎新闻信息权威发布平台

通讯员:福鼎法院 林小玲、王其冬Ca0福鼎新闻网|今日福鼎|福鼎新闻信息权威发布平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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