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年5月10日,福鼎市人民法院公开开庭审理一起抢劫案,以抢劫罪判处被告人吴某某有期徒刑十年,并处罚金。
经审理查明,2015年12月19日12时许,被告人吴某某(48周岁)携带一把折叠水果刀进入被害人陈某某位于福鼎市桐山街道的租住处房间实施盗窃时,被返回房间的被害人陈某某发现。被告人吴某某欲离开房间时遭到被害人陈某某的拦阻,吴某某随即用手掐住陈某某脖子,将其推至墙角,并威胁对其使用暴力,迫使其交出现金人民币400元及iPhone 5S手机一部。其后,被告人吴某某逃离房间,被害人陈某某随后追赶,吴某某见状遂拿出折叠水果刀恐吓陈某某,并将iPhone 5S手机扔在地上,趁其拾取手机之机逃离现场。经鉴定,被抢iPhone5S手机价值人民币1632元;被害人陈某某右颈部、左手皮肤表皮剥脱,损伤程度未达轻微伤。2015年12月20日,公安机关抓获被告人吴某某,从其身上查扣作案工具折叠水果刀一把。
法院认为,被告人吴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入户实施盗窃被发现后为抗拒抓捕而当场使用暴力或以暴力相威胁,劫取财物价值共计人民币2032元,其行为已构成抢劫罪,且属入户抢劫,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抢劫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规定,福鼎法院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通讯员:福鼎法院 缪怀亮、许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