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年5月16日,福鼎市人民法院审结本市(福鼎)首例拒不执行判决案,以拒不执行判决罪判处被告人林某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
经审理查明,2013年12月13日,福鼎法院作出一审民事判决,判令被告人林某与洪某夫妇共同偿还潘某借款140万元及利息。被告人林某提起上诉,宁德市中级人民法院终审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因被告人林某与洪某夫妇未能履行生效判决确定的还款义务,潘某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该案进入执行程序后,福鼎法院于2014年5月7日向被告人林某与洪某依法送达执行通知书及报告财产令,但被告人林某与洪某拒不向本院申报财产。2014年5月16日,法院执行干警组织被告人林某与潘某进行协商,双方未能就还款达成协议,同时法院告知被告人林某应在2014年6月5日前将已被法院查封的两套房产清空交付本院执行,但被告人林某仍于2014年5月29日将其中已被法院查封位于山前街道的房产继续出租给他人并提供其胞妹的银行账户接收租金,并于同日将其名下的一辆起亚牌轿车转移给给他人并办理车辆产权变更手续以规避执行。
法院认为,被告人林某在明知其与潘某民事案件判决已生效并进入执行程序的情况下,隐瞒真实财产状况,拒不如实向法院申报,并将已被本院查封的房屋出租给他人且将租金交由其胞妹收取,将名下轿车转移给他人,有明显的规避执行、转移财产行为。综上,被告人林某有能力执行判决而拒不执行,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拒不执行判决罪。被告人林某能自动投案并如实供述主要犯罪事实,属自首,可从轻处罚。据此,依法作出以上判决。
通讯员:福鼎法院 王怀志、许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