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酒怡情,大饮伤身,若趁着酒后冲动随意殴打他人,不但害人,还害己了。近日,福鼎法院审结一起寻衅滋事案,依法以寻衅滋事罪判处被告人李某术有期徒刑八个月,缓刑一年。
2015年10月28日22时许,李某术醉酒后与朋友在福鼎市白琳镇某牛肉馆吃宵夜。期间,李某术至李某善所在的包厢敬酒时,因琐事与其发生口角,即用酒泼洒李某善,后被他人劝离包厢。继而李某善等人准备离开,李某术见状持砂锅砸向李某善脸部,至其右面部皮肤软组织裂伤(经临床缝合单条创口长度达4.7CM),头皮皮肤软组织挫伤。经鉴定,李某善的损伤属轻伤二级。案发后,李某术赔偿李某善医疗费等各项经济损失共计人民币66000元,取得其谅解,并于同年11月11日向市公安局投案,如实供述罪行。在审理过程中,经调查评估,被告人李某术符合社区矫正条件。
法院认为,被告人李某术无视国家法纪和社会公德,在公共场所随意殴打他人,致一人轻伤,情节恶劣,其行为已构成寻衅滋事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被告人李某术案发后能自动投案并如实供述罪行,属自首,可从轻处罚;积极赔偿被害人经济损失并取得谅解,可酌情从轻处罚。结合被告人李某术的犯罪情节、悔罪表现并参考所在社区意见,符合适用缓刑条件,可对其宣告缓刑。故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通讯员:福鼎法院 陈可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