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福鼎法院审结一起故意伤害案,依法以故意伤害罪判处被告人朱某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被告人董某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二年六个月。
2014年5月7日凌晨0时许,被告人朱某、董某等人在福鼎市某KTV消费娱乐。离开该KTV时,同案犯蒋某在该KTV门口与被害人李某发生口角,后被害人李某用手揪住蒋某的头发,将其按在地上,并用膝盖顶蒋某腹部。被告人朱某、董某等人见状,从该KTV侧门赶过来并伙同同案犯汪某、蒋某、汪某念(已判刑)共同追打被害人李某。期间,同案犯汪某持刀朝被害人李某身体及手部连砍数刀,被告人朱某、董某对被害人李某拳打脚踢,致其左背部单条裂创13CM伴左侧血气胸,左手多处裂创累计20CM,伴血管、神经、肌腱断裂及左拇指近节指骨近端、第一掌骨远端开放骨折,左手功能丧失累计超过一手功能的36%。经鉴定,李某的伤情属重伤二级(七级伤残)。
法院认为,被告人朱某、董某伙同他人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一人重伤,其行为均已构成故意伤害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均成立。被告人朱某曾因故意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在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内再犯本案罪行,系累犯,应从重处罚;但归案后能如实供述其罪行,具有坦白情节,可从轻处罚。被告人董某案发后能自动投案,并如实供述其罪行,属自首,可从轻或减轻处罚;积极赔偿被害人经济损失并取得谅解,亦可酌情从轻处罚。在共同犯罪中,被告人朱某、董某起次要作用,系从犯,应从轻、减轻或免除处罚。被害人李某对本案矛盾激化负有直接责任,可酌情对二被告人从轻处罚。根据二被告人在共同犯罪中的地位、作用及案发后的悔罪表现等情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法官提醒,遇事要冷静处理,不要头脑一热,拳头就上;不要酒后丧失理智,无故滋事。
通讯员:福鼎法院 陈可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