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也就是互相让一让的小事,现在却酿成这样的后果,我真是太冲动了。”追悔莫及的朱某、陈某贤站在福鼎法院的法庭上,为自己的一时冲动埋单,两人依法被福鼎法院以故意伤害罪判处被有期徒刑九个月。
2014年6月10日23时许,朱某、陈某贤与陈某弟(已判决)等人在福鼎市点头镇某KTV喝酒娱乐,期间陈某弟送一位朋友先行离开。陈某弟驾车行驶至点头镇某路段时,与郑某因让路一事发生口角并引发肢体冲突,遂电话召集朱某、陈某贤等人前来帮忙。经陈某弟指认,朱某、陈某贤等人用拳脚对郑某进行殴打,致其左第10肋骨骨折,左肺挫裂伤,左液气胸,全身多处软组织挫伤。经鉴定,郑某的伤情属轻伤二级。
法院认为,被告人朱某、陈某贤结伙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一人轻伤,其行为均已构成故意伤害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被告人朱某、陈某贤曾因故意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在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内再犯本案罪行,系累犯,应从重处罚;但其二人到案后均能如实供述罪行,系坦白,可从轻处罚;同案犯已赔偿被害人全部经济损失并取得谅解,亦可从轻处罚。故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通讯员:福鼎法院 陈可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