君子动口,千万不能动手。福鼎的徐某驾车在等红绿灯时与人发生口角,竟拿出菜刀伤人。最终不仅要赔偿被害人经济损失,自己也被身陷囹圄。近日,福鼎法院审结一起故意伤害案,依法以故意伤害罪判处被告人徐某有期徒刑八个月。
2015年7月3日凌晨1时许,徐某驾驶轿车在福鼎市太姥大道五十米大街某路口等待红绿灯时,认为邓某酒后阻碍其车辆,遂下车与其发生口角并相互推搡。其间,徐某从轿车后备箱取出一把菜刀划了邓某左脸一刀,致其左侧颌面部裂创4.8cm。经鉴定,邓某的损伤属轻伤二级。案发后,徐某赔偿邓某各项经济损失共计人民币28800元,取得其谅解。
法院认为,被告人徐某持械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一人轻伤,其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但其归案后能如实供述罪行,属坦白,可从轻处罚;积极赔偿被害人经济损失,取得谅解,亦可从轻处罚。
(通讯员:福鼎法院 陈可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