趁大门未锁之机,连入两户家中行窃,窃取现金18690元。近日,福鼎法院依法以盗窃罪判处李某一年零一个月,并处罚金20000元。
2015年3月12日凌晨,李某至福鼎市前岐镇,趁某处房屋一楼大门未锁之机,进入4楼王某家中,盗走主卧衣柜内的放于手提包、红包及衣服口袋里的现金共计人民币11840元,盗走次卧内钱包里的现金共计人民币3350元。随后,李某又至另一房屋,亦趁其大门未锁之机,进入4楼郑某卧室,盗走郑某放于钱包及衣服口袋内的现金共计人民币3500元。作案后,被告人李某行至案发现场附近时被王某、郑某抓获。
另查明,李某曾因盗窃于1999年9月12日被福鼎市公安局治安拘留十五日。
法院认为,李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入户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李某入户盗窃,酌情从重处罚,但其归案后能如实供述罪行,属坦白,可从轻处罚。故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法官温馨提醒:年关将至,在走亲访友、外出办事时,应锁好家中门窗,注意自身财物安全,别让窃贼有可趁之机。
(通讯员:福鼎法院 蓝宇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