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疏忽大意,一农民在田间清除杂草并进行焚烧的过程中不慎引发森林火灾,近日,福鼎法院依法以失火罪判处被告人钟某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
2013年10月24日下午2时许,被告人钟某在福鼎市店下镇某自然村自己的责任田清除田间杂草进行焚烧时,火苗随风飘落到上方山场,引燃山场树木,被告人钟某扑救不及引发该村后门山场森林火灾,直至当晚11时火才被扑灭。经鉴定,林木受害面积470亩,其中林分41.5亩(蓄积量74平方米),3年生幼林428.5亩,直接经济损失合计175100元。
案发后,被告人钟某于2015年7月24日向福鼎市公安局森林分局投案,到案后当地群众对其表示谅解。经调查评估,被告人钟某符合社区矫正条件。
法院认为,被告人钟某违反野外用火规定,不慎引发森林火灾,致470亩林木被烧毁,直接经济损失达175100元,其行为已构成失火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被告人钟某案发后能自动投案,并如实供认自己的罪行,具有自首情节。被告人钟某到案后得到被害方谅解,亦可酌情予以从轻处罚。综合考虑被告人钟某的犯罪性质、情节、悔罪表现及社区评估意见,决定予以从轻处罚,并宣告缓刑。故因此作出上述判决。( 通讯员:福鼎法院 夏金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