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吃点心时的小小口角引起纠纷,男子与其朋友一起殴打他人,最终均难逃法律的制裁。近日,福鼎法院审结一起故意伤害案,依法以故意伤害罪判处被告人林某、钟某、池某、陈某有期徒刑七到十个月不等。
2014年6月2日22时许,被告人林某、钟某、陈某等人在福鼎市前岐镇某小吃店内吃点心,因被害人陈某友错拿林某的椅子,二人发生口角,但被双方朋友劝开。后被告人林某打电话叫来池某一起吃点心,并告知此事。之后,被告人林某再次与陈某友发生口角并上前踢了他一脚,被告人池某、钟某、陈某见状亦上前持啤酒瓶、椅子及拳脚共同对陈某友实施殴打。其中,钟某持啤酒瓶朝陈某友头部砸,池某持椅子朝陈某友身上砸,陈某脚踢陈某友,致其左额部头皮裂伤,左额叶脑挫伤,左额部硬膜下小血肿。经鉴定,被害人陈某友的损伤为轻伤一级。
案发后,被告人林某、钟某、池某、陈某等人通过各自家属共同赔偿被害人陈某友医疗费等经济损失共计人民币75000元,取得被害人陈某友谅解。被告人林某、池某分别于2014年8月28日、8月29日向福鼎市公安局投案,并如实供述主要犯罪事实。经社会调查评估,被告人池某、陈某符合社区矫正条件。
法院认为,被告人林某、钟某、池某、陈某共同故意伤害陈某友身体,致其轻伤,其行为均已构成故意伤害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被告人林某、池某能主动投案,并如实供述主要罪行,属自首,可从轻处罚;被告人钟某、陈某归案后能如实供述罪行,系坦白,可从轻处罚;四被告人均能积极赔偿被害人的经济损失,取得谅解,可从轻处罚。被告人林某为该案的纠集者、钟某为伤害结果的主要实施者,其二人在共同犯罪中所起的作用大,被告人池某、陈某在共同犯罪中所起的作用相对较小。结合被告人池某、陈某的犯罪事实、性质、悔罪表现并参考所在社区社会调查评估意见,其二人均符合缓刑适用条件。故法院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通讯员:福鼎法院 陈可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