与朋友相聚本是件开心的事,消费后却因价格问题而与收银员发生口角继而随意打砸店内物品,最终三人均获刑。近日,福鼎法院审结一起寻衅滋事案,依法以寻衅滋事罪判处被告人王某甲有期徒刑七个月、判处被告人王某丙、王某乙拘役五个月、六个月。
2015年4月27日22时25分许,被告人王某甲、王某乙、王某丙等人在被害人陈某、卓某开设在福鼎市硖门乡某音乐酒吧消费后,被告人王某甲因认为消费价格太高而与收银员樊某发生口角并对酒吧吧台及包厢内的物品进行打砸。被告人王某乙、王某丙见状亦参与打砸,其中被告人王某乙踹踢打砸酒吧玻璃大门及扔砸盘碟,被告人王某丙拿玻璃杯砸吧台的货架。三被告人的打砸行为,共损毁联想C240一体机一台、广州博锐F190W点歌系统触摸屏一套、金蟾装饰品一座、青岛啤酒三箱及杯子、碗碟等物品。经鉴定,被损毁物品价值为人民币4296元。
案发后,被告人王某甲、王某乙、王某丙分别于2015年6月2日、6月26日、7月2日向福鼎市公安局投案,如实供述罪行。并共同赔偿被害人经济损失人民币9350元,取得被害人谅解。
法院认为,被告人王某甲、王某乙、王某丙无视国家法纪和社会公德,结伙在公共场所任意毁损他人财物,情节严重,其行
为已构成寻衅滋事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三被告人案发后均能主动投案,并如实供述罪行,属自首,可从轻处罚;积极赔偿被害人经济损失,取得谅解,可酌情从轻处罚。被告人王某甲辩护人提出的从轻处罚意见,法院予以采纳,但鉴于本案犯罪性质及被告人王某甲犯罪情节较重,不符合缓刑适用条件,王某甲辩护人提出缓刑意见,法院不予采纳。根据三被告人在本案中的犯罪情节、作用地位,法院区别予以量刑。据此,法院作出上述判决。
(通讯员:福鼎法院 陈可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