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福鼎法院审结一起故意伤害案,撤销被告人林某犯寻衅滋事罪宣告缓刑一年六个月的执行部分,依法以故意伤害罪判处被告人林某和张某有期徒刑一年,林某原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
2014年10月25日17时许,张某途经福鼎市点头镇某村的一小卖部见被害人林某杰等人在小卖部旁边打桌球,为报复林某杰曾将其砍伤,遂准备柳叶尖刀、猴帽等作案工具并纠集林某等人窜至小卖部旁的小巷内,追砍被害人林某杰等人。被告人林某、张某先后致被害人林某杰左肩部及左上臂软组织裂创,其中单条长10.8cm,伴肱动脉及其伴行静脉断裂。经鉴定,被害人林某杰损伤程度属轻伤二级。
另查明,被告人林某曾于2014年9月18日因犯寻衅滋事罪被该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六个月,缓刑考验期限自2014年9月29日起至2016年3月28日止。
法院认为,被告人林某、张某伙同他人,持械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轻伤,其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被告人林某、张某实施犯罪时未满十八周岁,应当予以从轻处罚;林某、张某到案后能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具有坦白情节,亦从轻处罚。被告人林某曾犯寻衅滋事罪被判处缓刑,在缓刑考验期内犯新罪,应撤销缓刑,以寻衅滋事罪和故意伤害罪实行数罪并罚。故依法作出上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