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年来,为“面子”“义气”斗殴触刑犯罪,越来越多的未成年人成为寻衅滋事罪的犯罪主体。大多数事情的起因仅仅因为一句调侃,一次小争吵,一种抱着“为哥们出气”的目的而引发的,殊不知其行为已经触犯了法律。近日,福鼎法院审结一起寻衅滋事案,依法以寻衅滋事罪判处被告人小甲(化名)有期徒刑九个月
2012年10月27日18时许,被告人小甲(1996年1月出生)受同学小乙(化名)的电话纠唤,窜至福鼎市某中学操场门口。在小乙的指认下,小甲独自斥问站在操场的一群学生“谁欺负我的小弟”,当其见有三名男学生将其围住后,便拿出随身携带的弹簧刀向前方的小丙(化名)捅去,小丙伸手将弹簧刀挡住后转身跑走,小甲又持刀向在其后方的被害人小丁(1996年9月出生)腰部捅去,致其右肾裂伤伴血肿形成,腹腔少量积血。经鉴定,小丁的损伤程度属轻伤。
在审理过程,被告人小甲家属赔偿被害人小丁医疗费等32000元,取得对方的谅解。
福鼎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小甲无视国家法纪、社会公德,在公共场所持械随意殴打他人,致一人轻伤,情节恶劣,其行为不但侵害了他人身体健康,同时对社会公共秩序造成严重破坏,构成寻衅滋事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被告人小甲实施
犯罪时未满十八周岁,应予以从轻处罚;被告人小甲到案后能如实供述基本犯罪事实,具有坦白情节,亦可予以从轻处罚;被告人小甲能积极赔偿被害人的经济损失,并取得谅解,可酌定予以从轻处罚。故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通讯员:福鼎法院 陈可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