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催讨医药费,五名男子非法拘禁他人,医药费未追回却入狱。近日,福鼎法院依法以非法拘禁罪判处被告人谢某、李某、范某、林某、黄某有期徒刑八个月到十个月不等。
2014年7月30日凌晨0时许,被告人谢某等人在福鼎市太姥山镇八都桥环岛附近看见之前将自己朋友砍伤的被害人陈某,遂欲向陈索要医药费,同时电话联系被告人李某、范某要求帮助,并尾随、监视被害人陈某。被告人范某随后召集被告人林某、黄某,共同乘坐由被告人李某驾驶的轿车前往太姥山镇某轮胎店附近与被告人谢某会合。会合后,被告人李某留在车内等待,被告人谢某、范某、林某、黄某等人在轮胎店旁小巷内一民房前拦截被害人陈某,因陈拒不配合,遂对陈拳打脚踢,又强行将陈拉上轿车。尔后,被告人谢某因家中有事先行离开,同时要求被告人李某等人将被害人陈某带至福鼎市区继续索要医药费。当日凌晨约1时许,被告人李某驾驶轿车,与被告人范某、林某、黄某共同将被害人陈某带往市区,被告人范某、林某在车上出拳殴打陈并用腰带捆缚陈双手。到达市区后,四名被告人将被害人陈某带至福鼎市桐山街道某陵园,并在陵园入口处继续向陈索要医药费,迫使陈答应其等人的要求。当日凌晨约3时许,四名被告人欲将被害人陈某带回太姥山镇,途经福鼎市桐山街道某中学门前路段时,被市公安局民警拦截并抓获。经鉴定,被害人陈某的伤情属轻微伤。
法院认为,被告人谢某、李某、范某、林某、黄某共同非法剥夺他人人身自由,致一人轻微伤,其行为均已构成非法拘禁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均成立,且具有殴打情节,应从重处罚。被告人谢某、李某、范某、林某曾因故意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在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内再犯本案罪行,系累犯,应从重处罚。被告人谢某、李某、范某、林某、黄某归案后均能如实供述罪行,属坦白,可从轻处罚。根据五被告人在共同犯罪中的作用、地位等情节,予以区别量刑。故依法作出如上判决。
(通讯员:福鼎法院 王怀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