扒窃他人手机,当场被群众发觉并抓获,最终难逃法律制裁。近日,福鼎法院审结一起刑事案件,依法以盗窃罪判处被告人何某有期徒刑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6000元。
经审理查明,2015年2月2日19时20分许,被告人何某从浙江省温州市到达福鼎市,后行至桐山街道某超市附近时,见被害人李某的IPhone6Pius(64G)手机从上衣口袋内露出,遂尾随并乘被害人不注意之机,左手用手提袋遮挡,右手用镊子将被害人的手机夹出放置于手提袋内。该扒窃行为被身边群众发觉,后被群众抓获。经鉴定,被盗手机价值人民币6544元。
法院认为,被告人何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公共场所扒窃他人财物,且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被告人何某曾因盗窃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在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内再犯本案罪行,属累犯,应从重处罚。其归案后能如实供述罪行,属坦白,可从轻处罚。因此作出如上判决。
(通讯员:福鼎法院 王怀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