抢劫行为具有严重的社会危害性,不仅直接侵犯公私财产的所有权,还因为使用暴力、胁迫等手段,侵犯了公民的人身权利,因此我国刑法将抢劫罪列为重罪,并作为历来重点打击的对象。但是,仍有不少人为了经济利益,铤而走险,最终等待他们的是法律的制裁。近日,福鼎法院审结一起三人结伙实施的抢劫案,依法以抢劫罪,判处被告人夏某有期徒刑三年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500元,判处被告人莫某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200元,判处被告人黄某有期徒刑三年五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元。
2015年6月7日凌晨3时许,被告人夏某提议物色目标伺机劫取财物,被告人黄某、莫某均表示同意。随后,三人驾驶一辆黑色电动车行至桐山街道某工地附近时,遇见被害人刘某(男,18周岁)、吴某(女,18周岁),即对刘某进行殴打及恐吓,夏某摸了吴某的胸部一下,后当场劫取现金人民币90元。经鉴定,被害人刘某的伤情属轻微伤。
同日凌晨3时40分许,因劫取财物较少,被告人夏某遂提议物色目标再次抢劫,被告人黄某、莫某亦表示同意。随后,三人逛至桐山大桥附近路段,遇见被害人王某(男,21周岁)、刘某乙(女,17周岁)并尾随至桐山大桥桥头时,夏某用手机敲打王某头
部,黄某、莫某一同追打王某。后因被害人王某头部出血,三人停止殴打,并逃离现场。经鉴定,被害人王某的伤情属轻微伤。
案发后,被告人夏某的家属代为赔偿被害人刘某、吴某人民币各5000元,取得二被害人谅解。另查明,被告人黄某归案后有立功表现。
法院认为,被告人夏某、莫某、黄某结伙以暴力手段当场劫取他人财物,其行为均已构成抢劫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被告人夏某、莫某、黄某在第二起犯罪过程中自动放弃犯罪,系犯罪中止,应减轻处罚;归案后均能如实供述罪行,属坦白,可从轻处罚。被告人黄某具有立功表现,可从轻处罚;被告人夏某积极赔偿被害人经济损失并取得谅解,可酌情从轻处罚。故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通讯员:福鼎法院 缪怀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