穿山甲在我国属于国家二级保护动物,目前主要分布在东南亚、中国及非洲。经济利益时很多农民和猎人捕杀穿山甲的主要原因。近日,福鼎法院审结一起猎捕、收购野生穿山甲的刑事案件,以非法猎捕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判处被告人吴某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四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0元。以非法收购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判处被告人马某有期徒刑八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5000元。
2014年11月29日晚,吴某经过福鼎市桐山街道某路段时发现穿山甲一只,便将该穿山甲捕获并带至住所。次日上午,被告人吴某联系马某,商定以价款9490元由其收购转卖营利。当日下午2时许,马某至吴某住所交易穿山甲时被侦查机关当场抓获。案发后经鉴定,该穿山甲系国家二类保护野生动物,已放归自然。
法院认为,被告人吴某违反国家规定,猎捕国家重点保护的珍贵野生动物穿山甲,其行为已构成非法猎捕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被告人马某违反国家规定,收购国家重点保护的珍贵野生动物穿山甲,其行为已构成非法收购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被告人马某在非法收购珍贵野生动物过程中由于意志以外的原因未完成,属犯罪未遂,可以比照既遂犯从轻处罚处罚。被告人吴某、马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具有坦白情节,本院予以从轻处罚。综合被告人吴某、马某的犯罪
情节,悔罪表现及所在社区的意见,该院认为二被告人符合缓刑适用条件,可对其二人宣告缓刑。故作出如上判决。
(通讯员:福鼎法院 王百灵、夏金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