红珊瑚数量稀少且生长速度极为缓慢,不可再生,于1988年被我国列入国家一级保护动物,2008年进入《濒危野生动植物国际贸易公约》(CITES)附录。但是,许多盗捕者为了追求经济利益,疯狂盗捕红珊瑚。近日,福鼎法院公开宣判福鼎市首例非法运输红珊瑚刑事案件,以非法运输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判处被告人陈某和何某有期徒刑四年,均并处罚金100000元;并将扣押在案的红珊瑚7035克,予以没收,上缴国库。
经审理查明:2014年7月3日8时许,被告人陈某、何某等人雇请杨某的出租车从霞浦县三沙高速公路口至浙江省苍南县南宋镇,将事先藏匿在该房屋内的装在旅行袋内的两纸箱红珊瑚取回,放入出租车后尾箱,准备运往霞浦县出售,途经福鼎市前岐公安检查站被查获。经鉴定,该红珊瑚系珊瑚虫纲柳珊瑚目红珊瑚科红珊瑚,属国家一级保护水生野生动物,共重7035克,总价值2814000元。
法院认为,根据《野生动物别保护法》第二十三条的规定,运输、携带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或者其产品出县境的,需经省、自治区、直辖市政府野生动物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授权的单位批准。红珊瑚是我国确定的国家一级重点保护野生水生动物,属《关于审理破坏野生动物资源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规定的珍贵、濒危野生动物。被告人陈某、何某未经批准,共同跨省运输红珊瑚,属非法运输行为,其二人行为构成非法运输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共同犯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陈某、何某犯非法运输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成立。被告人陈某、何某在共同犯罪中作用相当,不区分主从。被告人陈某、何某自愿认罪,可酌定予以从轻处罚。故因此作出上述判决。
(通讯员:福鼎法院 夏金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