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年1月30日,福鼎法院受理一起原告福鼎市某摩托车配件厂与被告庄某某工伤保险待遇纠纷一案。原告请求依法驳回被告获福鼎市劳动仲裁委裁决支持的一次性支付医疗费24718.6元、一次性伤残补助金25861元、一次性医疗补助金39183.3元、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39183.3元、停工留薪期工资13338元、双倍工资3180.6元等仲裁请求。
为化解矛盾,承办法官对国务院《工伤保险条例》和《福建省实施<工伤保险条例>办法》的相关条款进行充分的法律释明和解说,多次召集双方调解协商,终于达成调解协议。原告自愿于2015年3月27日前支付被告工伤赔偿款51000元,于2015年6月17日前支付50000元。若原告未能按期足额履行上述第一项还款义务,被告有权按劳动仲裁裁决书确定的115559.9元赔偿款未履行部分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据悉,该协议已履行完毕。
(通讯员:福鼎法院 朱健忠 袁丽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