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福鼎法院审结法院首例非机动车过失致人重伤案。
2015年3月22日19时许,被告人郑某驾驶三轮电动车,从福鼎市白琳镇区开往点头镇龙田村方向,行经点头镇某路段时,因光线较暗,未注意观察路面情况,碰撞同向行人陈某,致其左颞顶部、左前额、右手皮肤软组织裂伤、左额叶及左顶叶多发脑挫裂伤伴脑内血肿形成、左侧第九后肋骨骨折等。经鉴定,被害人陈某的伤情属重伤二级。案发后,郑某立即将被害人送往医院救治,并于次日向公安机关主动投案,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并与被害人达成和解协议,取得其谅解。根据被告人的犯罪情节和悔罪表现,福鼎法院以过失致人重伤罪依法判处被告人郑某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六个月。
根据我国现行法律规定,非机动车不能成为交通肇事罪的犯罪主体,因此很多人骑着非机动车上路时往往存在麻痹大意心理,殊不知一旦疏忽大意致人重伤或死亡,也将面临被判处徒刑的风险,届时伤人伤己,悔不当初。奉劝广大司机朋友们,驾车上路都要加倍谨慎小心,别“一失足成千古恨”。
(通讯员:福鼎法院 王锦熙、戴传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