精神病人发病期间放火烧毁有林地60亩,为避免其继续危害社会,法院决定对其强制医疗。
2015年7月30日下午1时许,被申请人王某在福鼎市贯岭镇某村的家中因琐事与父亲争吵后离家,沿公路往贯岭镇方向游走。途经某山场公路路段时,幻觉有人唆使其放火,便沿公路边点燃四处草丛,其中两个火点引发森林火灾。经鉴定,火灾过火受害有林地面积共60亩,经济损失合计30620元。
案发后,经鉴定,王某患有精神分裂症,案发期间处于发病期,无刑事责任能力,目前存在幻听、幻视、附体体验、关系妄想等精神病性症状,并建议治疗,避免肇事肇祸。同年8月27日,福鼎市公安局释放王某,并将其送往福鼎市县精神病疗养院采取临时保护性约束措施,同年9月1日,福鼎市公安局撤销王某涉嫌放火案。
法院认为,被申请人王某在精神分裂症发病期间放火危害公共安全,致森林火灾,造成重大公共财产损失,其行为已达到犯罪程度。被申请人王某经法定程序鉴定依法不负刑事责任,但其目前尚处发病期,具有继续危害社会的可能性。福鼎市人民检察院申请对其强制治疗,应予支持。故决定对被申请人王某强制医疗。
这是福鼎法院审结的首例精神病人强制医疗生态刑事案件。
(通讯员:福鼎法院 夏金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