杨某于2014年10月1日至11月1日被雇于福鼎市某轮船客运有限公司嵛山船队,主要负责渔井码头售票。2014年11月1日8时许在售票处售票,9时许到渔井码头300米处厕所时突发昏厥,数分钟后自行清醒回到售票处,但头痛并伴有恶心。码头值班人员马上将其送往硖门卫生院,后又急送至福鼎市医院急诊科,经初步检查认定脑大面积出血,无法抢救,遂立即将其送往温州市医院抢救。经诊断为大脑中动脉破裂,伴蛛网膜下腔出血,颅内出血。到温州住院二个月后杨某仍不省人事,转回福鼎市医院就诊,现被诊断为植物人。杨某丈夫林某要求船队进行赔偿。
双方就赔偿款争议不休,嵛山镇调解委员遂联系福鼎法院太姥山法庭,合力破解难题。承办法官获悉情况后,秉持治病救人为先的理念,组织双方当事人围桌而坐,面对面地化解矛盾。在法官详细解析案情及适用法律后,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调解协议:船队一次性赔偿林某医疗费用共计25万元。据了解,该赔偿款已交付给林某,用于杨某的后续治疗。
(通讯员:福鼎法院 朱健忠)